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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除“艾梅乙”母婴传播,孕育健康未来

发布时间:2025-05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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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什么是“艾梅乙”?  

       “艾梅乙”即艾滋病、梅毒、乙肝的简称,是三种危害人类健康且可通过母婴传播的传染性疾病。
       1.艾滋病(AIDS)
       艾滋病全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,是由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(HIV,亦称艾滋病病毒)而引发的导致人体免疫功能丧失,继发多种机会性感染和肿瘤的一种严重的传染病。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,一般要经过2-10年的时间才会发展成为艾滋病病人。艾滋病感染者可以没有任何症状地生活和工作,但能够将病毒传染给其他人。艾滋病是一种危害大,病死率高的传染病,不能根治,但可以预防。药物治疗可延长生命,改善生活质量。
       2.梅毒(Syphilis)  
       梅毒是梅毒螺旋体(苍白螺旋体)感染人体所引起的一种系统性、慢性经典的性传播疾病,主要通过性行为传染,也可由输血、手术甚至衣物等间接传染,而在孕妇怀孕的任何阶段,梅毒螺旋体都可通过胎盘传染给胎儿从而造成母婴传播。该疾病可引起人体多系统多脏器的损害,产生多种多样的临床表现,导致组织破坏、功能失常,甚至危及生命。
       3.乙肝(HBV)
       乙型病毒性肝炎,简称乙肝,是一种由乙型肝炎病毒 (HBV)感染机体后所引起的肝脏慢性疾病。乙型肝炎主要经血和血制品、母婴垂直、医源性、破损的皮肤和粘膜及性接触传播。乙肝携带者不等于乙肝患者,乙肝携带者没有肝炎的症状、体征,也没有肝脏损害的征象,与乙肝患者不同,但两者均有传染性,且可能相互转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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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如何预防“艾梅乙”母婴传播? 

       1.早期筛查

       及时规范的产前检查。在孕妇早期就应该进行三病筛查检测,最好是在首次产检时及时了解孕妇“艾梅乙”感染的状态,做到“早筛查、早干预、早治疗”,对发现异常的孕妇,及时提供咨询、转诊、母婴规范治疗、孕期随访、安全助产及科学喂养指导,从而降低胎儿通过母婴传播的风险,减轻社会和家庭的负担,改善儿童健康水平。因此,孕妈妈须在孕早期(孕13周前)建档,领取《母子健康手册》,并免费进行“艾梅乙”检查及咨询。

       2.规范治疗及安全分娩

       对于已经感染的孕妇,应该接受规范的医疗治疗。同时应该在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安全分娩,避免分娩过程中的感染。

       (1)艾滋病:

       艾滋病患者如果继续妊娠应接受孕期规范的抗病毒药物治疗、住院分娩。婴儿出生后及时进行预防性抗病毒治疗,出生后48小时内、6周和3个月时,分别采集血标本递送至国家区域实验室,进行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(核酸检测),定期随访至18月龄

       (2)梅毒:

       孕期发现梅毒感染的孕产妇,应在医疗机构进行正规的抗梅毒治疗,治疗梅毒期间应定期随访。既往感染的孕产妇,也要及时进行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。同时所有梅毒感染的性伴侣应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梅毒治疗。梅毒感染孕产妇应在能够提供适宜安全助产的机构分娩,减少新生儿分娩过程中感染梅毒的机会。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应进行预防性治疗,并自出生时开始,定期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和随访,直至排除或诊断先天梅毒,若诊断先天梅毒,应进行规范治疗。

       (3)乙肝:

       对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的孕妈妈,应到医疗机构进行乙肝病毒感染血清学标志物(乙肝五项)检测,并取得检测报告,同时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妈妈要听从医务人员的建议进行HBV DNA定量检测。初诊的孕妈妈如果出现病毒量>2 x 10^9IU/ml,建议24周开始抗病毒治疗;病毒量≥2 x 10^5IU/ml,建议28周开始抗病毒治疗;抗病毒治疗肝功正常者分娩后停药并继续随访。乙肝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应在出生后12小时内尽早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乙肝疫苗,并按规定完成疫苗全程接种。儿童在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-2个月,应到医院检测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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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要营造无歧视医疗环境

       在为“艾梅乙”感染孕产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,为“艾梅乙”感染孕产妇和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,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
       ①不得拒绝或推诿为“艾梅乙”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;
      ②在不接触就诊者血液、体液的普通诊疗过程中,对所有就诊者一视同仁,不得针对“艾梅乙”感染者进行不必要的过度防护;
       ③尊重“艾梅乙”感染者的生育决策权,如无医学指征或不宜生育者,不得任意建议其终止妊娠;

       ④不得将感染孕产妇和儿童就诊顺序故意排在最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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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要规范服务行为,重视感染者隐私保护

       医院医务人员在为“艾梅乙”感染孕产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,应正确看待“艾梅乙”感染孕产妇和儿童,尊重他们的合法权利,注意隐私保护、知情同意和避免歧视:

       ①不得在不合适的时间、场合,以不当的方式询问病史;

       ②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,不得公开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姓名、住址、工作单位、肖像、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等信息;

       ③在感染者的配偶/性伴通知方面,尊重感染者的意愿选择告知方式和时间、地点;

       ④所有检测、治疗、调查、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项目,均需先征得感染者同意,并与本地伦理委员会规定无冲突方可进行;

       ⑤不得评判“艾梅乙”感染者以前或其自述行为,不得在公共场合大声呵斥或孤立“艾梅乙”感染者;

       ⑥在保护“艾梅乙”感染者隐私的前提下,为其提供充分的消除母婴传播知识政策宣传教育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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